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70008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30日 |
标 题: |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54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晋农函〔2021〕7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4月30日 |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推动我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8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9月27日,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批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的函》,确定清徐县、平遥县、泽州县为新一轮改革试点县。1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批复同意了3个县试点实施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指导试点县围绕“五探索、两完善、两健全”9方面内容,在做好基础数据摸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工作,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开展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和一定条件下宅基地资格权的保留及重获机制等内容。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在保障农民有稳定住房基础上,探索建立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抵押物的金融融资制度、制定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明确贷款用途等内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退出程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暂时退出和永久退出实施办法、退出的土地再利用、宅基地退出与土地整治衔接机制、宅基地退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衔接机制等内容。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农民宅基地收益保障机制,确保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根据省里印发的《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指导试点县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实施办法。
以上答复贵单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贵单位对省政府农业农村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刘志杰
承 办 人:张中华
联系电话:0351-8235072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