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34122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0日
标      题: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704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晋农函〔2022〕12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0日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704号提案的答复

王开成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逐步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

近年来省农业农村厅积极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2019年,省级发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范》,对服务方式、服务组织、服务内容制定了详细的标准。2020年,发布《农业生产性服务指南》地方标准,规定了农业生产性服务总体目标、服务原则、服务组织基本要求、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评价等。2021年,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服务主体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联盟”,“鼓励服务主体可以根据本区域自然禀赋,分不同地类、不同作物,制定适宜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强化服务过程指导和服务效果评估。”2021年省人大颁布《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为农业生产托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和保障。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全省农业农村系统“专家团队、项目工队、营销战队”包联服务,指导各地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

二、关于加强名录库管理

2018年,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要求项目县建立托管服务组织名录管理制度,对服务组织进行动态监测。2020年,我省被农业农村部列为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整省试点,我厅要求各项目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名录库管理规则,对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财政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经审核认定后优先纳入服务组织名录库,对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的纳入星级服务组织,予以鼓励支持;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且屡教不改的服务组织,一律清出名录库。2021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从省级层面研究制定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入库资格、条件、流程等,指导各地加强名录库管理,对服务主体实行动态监测。

三、关于规范综合服务平台运作

2020年以来,省农业农村厅积极组织各项目县使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要求各县认真填报项目管理、名录库等板块,并且组织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注册运用平台,实现各类服务在平台上汇集和对接。为了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和水平,每年都组织市县负责同志参加农业农村部关于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培训,同时,要求各市以市为单位组织培训,提高平台运用水平。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门将继续深化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整省试点,推动农服平台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数据对接,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更大范围内服务供给与需求线上对接,不断提升综合服务的集约化水平。积极发展“智慧托管”,推动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在托管领域的应用,对田间气象、作业过程、服务质量实行精准监测。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人:刘志杰

    人:郝

联系电话:0351-8235072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520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法律申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承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保留所有权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459号晋ICP备12000773号 网站标识码: 14000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