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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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6767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5日
标      题: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976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晋农综函〔2025〕21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5日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976号提案的答复

郭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留存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制度建设,设立滚动留存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与顺序。我们将继续强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制度要求,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切实维护成员权益,保障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建立收益留存监管机制,推动规范管理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我们将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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