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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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27601AAD/2019-00207 主题分类: 工作动态类;政策法规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晋农办法发〔2019〕25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5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农法发20196号)的要求,决定在我省积极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创建。现将《山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114


 

山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深入推进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积极创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通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引导和带动各地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农业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为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供示范样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创建条件

(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的创建对象为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示范窗口应当在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规范化建设和农业执法成效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提升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创建条件参见《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见附件1)。

(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为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示范单位应当在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具体创建条件参见《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见附件2)。

三、创建方式

(一)组织创建。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组织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二)自愿申报。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示范创建条件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创建要求的,向本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报,并征求同级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或驻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三)初审报送。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精心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示范创建各项要求、申报材料真实。初审合格后择优提出申报名单并排序,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审查推荐。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市上报的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进书面审查,择优确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推荐名单,报送农业农村部。

(五)遴选确定。农业农村部对推荐上报的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后,确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名单,并在农业农村部网站上公示。农业农村部对符合条件的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一)年度报告。获得命名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二)监测评价。对已获得命名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跟踪监测和定期评价工作,确保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始终符合示范创建各项要求。

(三)撤销命名。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命名。

1.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

3.跟踪监测评价中证实已经达不到示范创建基本要求的;

4.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

五、有关要求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申报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每市可申报2-4个示范窗口和1-2个示范单位,各农业农村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就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特色和推荐意见形成书面推荐材料,加盖公章后,请于1113日前,同以下材料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发送电子版)。

(一)自评报告。申报单位提供基本情况、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执法成效和工作亮点等内容。

(二)申报表申报单位填写《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或《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三)证明材料汇编。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创建条件内容顺序一一对应提供证明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其中,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机构编批文件、“三定”规定、案件办理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表彰获奖证明等主要证明材料要尽量附全。

联 系 人:乔 

联系电话:0351-8235196  

    真:0351-8235103

电子邮箱:sxnyfg@163.com

附件:1.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

2.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

3.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

4.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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