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15027601AAD/2020-00134 | 主题分类: | 其他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晋农办法函〔2020〕2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13日 |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案件数据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加快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采用常规工作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信息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统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常规信息报送包括年度综合执法机构工作情况、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上半年办案情况、大要案查处情况、行政处罚案卷和年度典型案例;专项执法信息报送包括重大执法行动、专项执法工作情况。
(一)常规工作信息
1.年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情况(附表1)
主要报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保障条件、执法办案、行政复议应诉等情况。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主要报送农业农村部门每月执法检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2020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中的《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不再进行单独填报。
3.上半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案情况 (附表3)
主要报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1—6月的执法办案情况,案件数以1—6月立案数为准。
4.大案要案立案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4)
主要报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造成农业生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情况。《2020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中的《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不再进行单独填报。
5.农业执法典型案例(附件5)
主要报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当年查办的农业执法典型案例(含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每半年报送2—3个。典型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除特殊案件外,原则上都应该是大案要案。典型案例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6.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
主要报送上一年度10月1日以后立案、当年9月30日前结案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各市在县级自查申报、市级评查的
基础上,向省农业农村厅择优推荐5卷案情复杂、典型性和代表性强的行政处罚案卷,其中市级案卷1卷,县级案卷4卷;每个单位限报1卷;同一执法种类的案卷原则上只推荐1卷。 (阳泉市共推荐3卷,市级1卷,县级2卷)
(二)专项执法信息
主要报送春季农资执法专项情况表(附件6)以及各级各部门部署的其他专项执法报表。
二、报送时间
以上各类执法信息分为月报、半年报和年报三种类型,具体报送时间详见《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信息报送时间表》(附件7)。原季度报表各市不再填报,由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根据市级月报表进行汇总上报。若报送时间或报表格式有变动时,省厅将另行通知。
三、报送方式
报送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类。
线上报送:由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附件1、附件3和附件6,通过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http://nyzf.agri.cn)进行报送。
线下报送: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填写附件2、附件4和附件5,经市级汇总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电子邮件报送pdf扫描件和excel数据文档。
四、填报说明
1.“立案数”:通过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总数。立案当月进行统计,以后不重复统计。
2.“结案数”:经批准办结的一般程序案件总数。结案当月进行统计,以后不重复统计。
3.“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达到移送标准,且收到司法机关回执、回函的案件数量。
4.“案值金额”、“涉案货值金额”、“移送司法案件金额”:均为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5.“查处起数”:指执法活动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
查处理的起数(含责令改正、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等)。
6.“涉案人数”:指案件办结之后涉案人员的总数。
7.“逮捕人数”:指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该案件嫌疑人最后被逮捕的人数。
8.“出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人数和次数累加数量。
9.“没收物品数量”: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农资品种统计单位按“吨”计算,渔机渔具、农机及零配件等农资品种统计单位按“台件”计算。
10.月报表中的所有数据都是当月新增数据,不做累加计算。
11.《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中“检查情况”一栏,统计数据包含行业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报送是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督促执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确保工作抓实抓细。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明确1-2名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执法信息报送工作。农资打假信息调度联络员和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员不是同一人担任的,要明确职责分工、数据共享。信息报送人员如发生调整的,要及时联系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修改账号信息。
(三)确保质量时效。要按照执法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瞒报。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要严格督促和审核把关,对报表中数据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同一报表数据无逻辑错误,各类报表数据一致。
(四)务求取得实效。要从信息报送中主动发现问题、寻找差距,激励执法机构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厅将把各地执法信息报送情况作为评价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和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参考。
联 系 人:陈琪 乔 羽
联系方式:0351-8235103 0351-8235196
电子邮箱:sxnyfg@163.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