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00095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3日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装备配备的通知 | ||
文 号: | 晋农法发〔2021〕6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3日 |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装备配备是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条件保障。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农法发〔2019〕4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统一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齐配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必备的执法装备,是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抓实抓好。各市、县要根据《标准》要求,在现有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确保执法装备与新时期农业综合执法任务相适应。
二、认真落实执法装备配备财政保障要求。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执法装备配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投入,确保执法装备采购预算足额到位。执法装备配备金额标准及采购要按照当地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分步有序实施执法装备采购工作。各市、县要结合当前执法装备配备情况以及执法工作实际,依据轻重缓急分期分批集中采购执法装备,对执法全过程记录装备、调查取证装备和执法执勤交通装备等必要装备,要及时配备到位。优先配备基层和一线执法机构,着力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
四、切实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各市、县要着力加强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装备的使用效率。建立完善执法装备台账和采购、补充、更新、报废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校验。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及时补充、更新执法装备,持续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条件保障。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