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4132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21日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创建2022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通知 | ||
文 号: | 晋农办法发〔2022〕23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21日 |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培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先进典型,引领和带动市、县两级全面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省厅决定继续创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申报条件及要求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办法发〔2019〕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本通知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的创建对象为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为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申报数量
每个市可申报2-4个示范窗口和1-2个示范单位。
三、申报要求
(一)不得重复申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已被农业农村部命名为示范窗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再申报示范单位;已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农业农村部门,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申报示范窗口。
(二)注重工作成效。各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时,要在符合创建条件的基础上,将执法办案情况尤其是服务“两个要害”的工作成效作为重要依据,近三年(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数量不少于30件。
(三)强化条件保障。各市县要以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条件保障,将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配备满足执法办案需要、执法着装配发到位作为推荐申报的“硬指标”。
(四)严格推荐把关。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择优提出推荐单位名单,汇总把关各单位典型经验材料和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典型性负责。如出现被推荐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相应核减该市示范名额并通报。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3月15日。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请将市级书面推荐意见(附件1)、各申报单位近三年办案情况统计表(附件2)、各申报单位的申报表(附件3、4)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电子版同时发送邮箱。
联 系 人:贾志清
联系电话:0351-8235198
电子邮件:sxnyfg@163.com
附件:1.关于推荐2022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函
2.XXX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农村局)近三年办案情况统计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