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5051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05日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晋剑护农”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晋农法发[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5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晋剑护农”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综合执法能力,打击涉农违法犯罪,树立农业执法权威,我厅制定了《2022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晋剑护农”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0日

2022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晋剑护农”行动方案

2022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是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关键之年,也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山西省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全省种业振兴大会精神,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在打击震慑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为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晋剑护农”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打击,围绕“十稳十提”要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节、关键环节、关键主体、关键产品,以“长牙齿”的方式开展综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农资和种业市场秩序、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违规违法行为,强化追溯查处、强化大案查办、强化执法监督。全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以战代练、以案促管、以法保供,完成县均2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指标,查办案件数量力争实现同比递增20%目标,持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资质量执法行动

围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兽药等重要农资产品,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农资集中上市时节和春防秋防、动物疫病高发期,积极开展打击查处行动,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农资质量执法抽检经费投入,提高假劣农资案件查办比例,确保农资质量可靠、市场稳定、秩序向好。种子执法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白皮袋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登记备案品种、未按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农药执法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禁限用和未登记成分、假冒伪劣、无证生产经营、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肥料执法要严厉打击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非法添加农药成分等违法行为;兽药执法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非法添加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使用“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制售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

(二)开展品种权保护执法行动

认真落实《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积极履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有效遏制假冒侵权等问题发生,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落实,严肃办理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案件,严厉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授权新品种的行为,以及销售授权新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等违法行为。

(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紧盯农产品生产时节,开展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执法,防止各类农产品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保障重要节日和会议期间农产品供给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经费投入,深入种植、畜牧、渔业种养殖基地、屠宰场等地开展执法抽检,重点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常规药物残留超标、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间隔期等5类违法行为。

(四)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动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严肃办案促进行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重点查处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养殖场、未按规定记录养殖档案、在养殖活动中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检疫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非法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目的地运输、从省外引进动物未进行隔离观察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诊疗机构无证无资质从业、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渔政执法行动

落实黄河、海河流域禁渔制度要求,聚焦禁渔重点任务和渔业管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区公平正义,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严厉打击使用非法捕捞工具和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充分发挥调用市县执法人员机制优势和各级执法办案指导小组作用,按照时间节点,每季度重点开展两类执法专项行动、进行一次省级示范、跨市互查和县级评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着力提升执法办案效能。

(一)时间安排

二季度,重点开展农资质量和渔政专项执法;三季度重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渔政专项执法;四季度重点开展品种权保护和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执法。

(二)组织方式

1.省级示范。省厅抽调市县执法人员组成3-5个小组,每季度赴专项执法工作重点市县开展一次示范执法,督促指导执法工作进度,现场教学培训执法人员。

2.跨市互查。由各市执法队长带队,从本地区抽选执法骨干若干,每季度赴其他市开展一次交叉执法,检查范围不局限于当季重点专项行动。检查机构将案件线索交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取证调查,最终立案的线索按权重计入检查机构的工作成绩;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或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检查机构可提请省级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办。互查检查时间每次不少于3,每季度的互查地点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3.县级评查。各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每季度对所辖域开展一次巡查评查活动,督促指导各县执法人员认真履职、强化办案。市级巡查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移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县级逾期不办的,由市级挂牌督办;县级执法人员在岗率达不到80%,影响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或年度考核指标无法完成的,市级可报请省级进行通报约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主动履职担当,做查违治乱的先锋队,而非行业整治的殿后军。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执法保障,扎实推进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工作任务,做到事有人办、责有人担,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农业农村部门强生产、稳秩序、保安全的重要力量,要坚持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作为“一把手”工程,通过执法行动倒逼执法改革的深化、执法体系的完善、执法能力的提升,在以强化执法办案为目标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压实责任,同向发力,同步推进,常抓不懈。

(三)提高办案质量。各市要通过列支执法抽检经费、设立投诉举报奖励、增加执法装备等各种手段,在不断提升案件数量的基础上,加大对涉农违法案件的深挖彻查,加强对跨区域、复杂案件的分析研判,提高农资类案件中假冒伪劣的占比。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拓展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创新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和执法模式,确保“晋剑护农”行动亮真剑、显锋芒、树形象。要及时梳理总结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加强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不断提升农业执法权威。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要加大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省厅将全年执法行动成效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每月1日前报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和《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晋剑护农”行动阶段总结和全年总结报厅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人:贾志清  任计梅

联系电话:0351-8235198,8235661

电子邮箱:sxnyzfjd@163.com

附件:1.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

解读:《2022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晋剑护农”行动方案》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法律申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承办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保留所有权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459号晋ICP备12000773号 网站标识码: 14000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