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3号)要求,现将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18年评定的95个(忻州市神池县神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已注销,不纳入监测范围)和2019年监测合格的198个国家示范社、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二、监测标准
1.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其中,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监测程序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辖区国家示范社于9月20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写2019年度、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并提交。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形成初步监测意见,于9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市级农业农村局,随报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附件6)两份。
3.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核各县监测材料,提出监测意见,于10月15日前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随报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一份。
4.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各市监测材料,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监测意见,于10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
四、有关要求
1.国家示范社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要如实完整填写、按时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2.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监测工作程序。积极主动沟通协调,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把握监测标准。
3.附件(1-6)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加盖公章后邮寄,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联 系 人:张康萌
联系电话:0351-8235231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4.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市、县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6.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