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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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3946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晋农办经发[2022]1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巩固“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成果,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更好发挥农民合作社联农带农助农富农作用,现就建立农民合作社“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

1、加强信息通报。建立省市间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情况定期通报机制,省农业农村厅按季度向各市农业农村部门通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信息。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核查本地区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有关情况,逐社建立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2、深入现场调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农民合作社现场“四查四问”,查看是否有合规经营场所,查看章程是否规范、制度是否健全,查看是否有生产基地、有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查看是否建立会计账目;问合作伙伴、问入社群众、问周边四邻、问两委班子,实地调查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资产财务、经营规模等基本信息,摸清农民合作社的实际运营状况,分析、甄别存在问题并作出准确判断,为分类处置提供依据。

3、加强动态抽查。开展农民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抽查,县级农业农村局每年按照10%的比例从农民合作社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强化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公示信息、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农民合作社存在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督促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

4、开好联席会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每年要牵头召开一次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发挥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和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管职能,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验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协同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处置机制,稳慎分类治理

1、引导自愿注销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自愿注销。对缺乏农民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可引导其自愿设立、依法登记,并从政策咨询、经营方式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

2、移出异常名录。对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醒,督促其按时完成年报公示、更新有关登记和备案信息后申请移出名录。对连续两年未公示年报的农民合作社,要摸清底数,组织开展现场核实,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3、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申请涉农资金补助或投资支持项目的甄别,对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认真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摸排工作,利用农村广播、墙报宣传栏、农村图书馆等一线阵地,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增强农民合作社及广大农民群众自觉防范、主动拒绝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密切关注以区块链、元宇宙、虚拟货币等为名的集资骗局,加强前瞻研判,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反弹。

三、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

1、推广简化清算程序。对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推广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履行清算组通知和公告程序,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避免和减少纠纷。

2、积极应用简易注销登记。对具有注销意愿、自愿退出市场的农民合作社,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即未发生或已清偿完结债权债务、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等,并由全体出资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引导其按照《条例》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及时退出市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沟通配合,推动集中办理,提高注销登记效率。

3、引导用好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利用好《条例》规定的三年歇业期制度,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依法自主歇业,降低经营成本。农民合作社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引导规范发展

1、提高办社能力。围绕农民合作社政策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市场营销、规范化建设等内容,采取专题培训、视频授课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带头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社兴社的能力水平。

2、增强服务力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拓宽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选聘渠道,从乡土能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和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中培养发展辅导员,制定、完善辅导员管理办法,落实“一社一辅导员”要求,采取定期上门走访、视频交流互动等多种方式,指导农民合作社完善章程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合理盈余分配,公开社务信息等,不断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3、强化政策导向。各级财政资金要优先支持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成员人数多、带动能力强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中央、省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省级示范社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自觉走规范提升之路,内强素质,外强能力,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图解:“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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