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9443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23日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申报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晋农经发〔2022〕4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23日 |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2〕5号)要求,现将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有关规定。各市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名额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名额分配
全省拟评定83个国家示范社(包括农业农村、林草、供销)。综合考虑各市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展情况和申报2022年国家示范社摸底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具体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于5月31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并在线提交(附件5、6)。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3.市级把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把关复核,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等额申报,不得超额申报。
4.省级推荐。省农业农村厅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
四、材料报送
(一)材料内容
1.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2.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7)。附件2—4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二)报送时间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5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2份)报送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于6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2.系统数据需要县级、市级用户在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逐级审核。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 系 人:张康萌
电 话:0351-8235072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