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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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1753 主题分类: 工作动态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晋农办函〔2026〕2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强化动物产品追溯管理,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5〕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202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对生猪胴体继续使用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含激光灼刻和数字喷码),确保全覆盖。加快推进牛、羊胴体加施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逐步推进家禽、马属动物、鹿、兔等胴体加施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未经分割加工的生皮、原毛、绒、脏器等动物产品,由各地依生产企业申请,自行确定加施检疫验讫标志的类型和方式。

二、各地要科学评估新版证章标志需求量,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依法将证章标志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招标投标规定规范选择证章标志生产企业,将企业基本信息于6月底前报备省级并上传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信息化平台,确保动物检疫工作有序开展。省级将在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信息化平台增设证章标志管理模块,各地应按规定在信息化平台完成订购、审核、发放等全流程操作,未纳入系统管理的按无效证章标志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严格落实专人专库专账要求,强化证章标志订购发放签收使用回收等环节管理,做到账目清晰,确保可追溯规范加施检疫标志,严禁将检疫印章、标志交由使用单位自行加施。要全面清查未使用的旧版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情况,于2026年4月底前按规定完成销毁工作。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5〕8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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