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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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27601AAP/2020-00075 主题分类: 工作动态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第三、四季度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晋农办垦渔发〔2020〕8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07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第三、四季度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落实2020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强监管推进会议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2020年第一、二季度全省部分市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将继续组织开展第三、四季度全省产地水产品和水

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抽检单位。2020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中的养殖单位(户),《2020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中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户)。省直相关水产养殖单位由属地安排抽查,其中省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及2020年度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抽检。

(二)抽检品种和数量。被抽检养殖单位(户)的主要在养品种,被抽检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存育品种、2019年抽检合格率不高的品种。全年计划抽检产地水产品及苗种200个样,一、二季度已对阳泉、晋城、临汾、运城4个市抽检42个样,三、四季度抽检158个,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三)抽检项目。产地水产品抽检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SEMAHD)、喹乙醇、己烯雌酚、甲基睾酮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产地水产品各抽检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见附件2),各品种抽检的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4)。

水产苗种抽检项目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SEMAHD)、孔雀石绿、氯霉素等3种(类)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情况。水产苗种各抽检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见附件3)。

   二、任务分工

2020年第三、四季度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各市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渔政执法机构和质检机构共同参与。

    (一)抽样工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抽检分离的规定,各市农业农村局及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本市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抽样工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根据需要协助抽样。

(二)检测工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具体承担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检测工作。

(三)汇总分析工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所承担任务检测结果的汇总分析、总结报送和有关技术协调工作。

(四)执法查处工作。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市不合格产地水产品、水产苗种及其生产单位执法查处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具体抽样时间由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与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时间初步安排如下:

20207-9月,开展第三季度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于20209月底前将本批次检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10-12月,开展第四季度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于202012月中旬将本批次检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12月,对全年监督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于20201215日前将全年检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抽检程序,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各市农业农村局、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和《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号)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2020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二)加强沟通协调,科学合理布局抽样地点。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每批次抽检工作开始前要做好与相关市农业农村局的对接工作,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承担检测任务的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保证年度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要及时向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抽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各市农业农村局和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组织各季度计划任务时,要根据水产养殖现状,结合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关注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布局抽样地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使抽样点能够覆盖各市水产品主产区,确保监督抽查结果能够客观反映各市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

(三)规范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样品检测工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要做好抽样技术支撑工作,在参与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样品。水产苗种的样品制备、检测方法依照《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执行。要严格按照附件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四)及时报送结果,切实做好不合格样品复检工作。每批样品检测结束后,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各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山西省产地水产品、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送和传真至相关市农业农村局,并同时报告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将不合格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控制不合格产品。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

结果之日起5日内通过当地市农业农村局向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工作由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承担。

(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每批监督抽查任务的开展,对被抽检单位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单位(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未提出复检书面申请、或申请复检但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进行查处,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吊销其相关证书(照)、取消其有关资格和称号,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和公告。同时要认真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及时将不合格水产品和水产苗种的追溯、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厅执法部门。甲壳类苗种的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结果暂不作为执法依据。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351-4666328

电子邮箱:yuyework@163.com

    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李晓敏

联系电话:0351-4666289(兼传真)

 附件:1.2020年第三、四季度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表

2.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监测物质检验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3.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监测物质检验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4.产地水产品各品种抽检的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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