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省水产技术推广站,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和“管出来”重要指示要求,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厅制定了《2021年山西省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30日
2021年山西省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测
1.抽检对象。《2021年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中的养殖单位(户),《2021年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中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户)。其中对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抽检须达到全覆盖。
2.抽检品种和数量。被抽检养殖单位(户)的主要养殖品种、特色品种,被抽检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户)的主要存育品种。全年计划抽检产地水产品170批次,抽检水产苗种30批次,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二)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
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的投入品,以下简称(“非规范投入品”)的安全风险隐患,计划抽检产品6批次。抽样种类包括促生长、杀虫、除杂和环境改良剂,其抽样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具体抽样品种和数量(见附件2)。
(三)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
各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2021-2023年)行动方案》(晋农垦渔发〔2021〕3号)要求,认真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违法用药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纠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本市及所辖县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计划,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号、2号》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水产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二、职责分工
(一)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我省年度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督抽查计划。
(二)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本年度我省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督抽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市监督抽查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省检验检测中心畜牧与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质检机构”)负责协助抽样、检测及检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会商及结果报送等工作。
(三)省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并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和总结。
(四)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厅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
区内省厅下达的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督抽查任务,配合有关质检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组织辖区内县级主管部门进行案件查处,开展专项整治等。
三、检测项目
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检测项目为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明确规定有休药期的兽药、农药等(见附件3),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检测项目为可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造成风险隐患的部分禁用药品和明确规定有休药期的兽药(见附件4),省质检机构可根据有关市用药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风险物质。
四、抽样和检测的工作要求
(一)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和检测要求。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进行。各市要按照“双随机”原则从备选抽样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单中随机选择抽样单位和执法人员。在省质检机构的参与下,由市级主管部门在所辖县(市、区)内随机选择抽样对象。每个水产养殖场(苗种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省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样品,并在抽样过程中询问养殖户是否使用监测的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及使用日期。市级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负责协调抽样工作。抽样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省质检机构支付,并商各市级主管部门后确定支付方式。
省质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附件5),对各种养殖品种和存育苗种的相应检测项目进行严格检测和判定。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的抽样和检测要求。重点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的水产养殖场、苗种场(户)为主,同一个场(户)同一个产品只抽取一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和样品信息(含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和备样至少两年以上,省质检机构应按照(附件5),对不同投入品的相应检测项目进行严格检测和判定。
五、时间安排
全年计划开展三次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两次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测和两次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各市农业农村局尽快与省质检机构协商,共同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次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测和第一次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省质检机构于2021年6月底前将本次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含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质控报告报送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9月底前,完成第二次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和第二次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省质检机构于2021年9月底前将本次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含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质控报告报送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三次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和第二次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测。省质检机构于2021年11月底前将本次检测结果和相关质控报告报送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对全年监督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省质检机构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含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检测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六、检测结果反馈与处置
(一)对禁(停)用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和水产苗种检测结果反馈。对水产品和水产苗种样品检出禁(停)用兽药残留不合格的,省质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样品通知单》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当日邮戳为准)给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进行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二)对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申请复检。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水产品和水产苗种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主管部门向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承担。
(三)对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和水产苗种生产者立案查处。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组织产地县级主管部门,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不合格水产品和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检测(或复检)报告后60日内将案件查处等情况报送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省厅将对重点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四)对有规定休药期的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和水产苗种的处置。对检测出明确有规定休药期的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不合格样品,省质检机构要在结果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报送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不寄送检测报告。有关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跟踪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马宁 王毅欣
联系电话:(0351)4666328
省检验检测中心畜牧与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 李晓敏
联系电话:13453130712
附件:1.2021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测计划表
2.2021年水产养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表
3.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主要检测项目
4.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主要检测项目
5.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