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4311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我省境内黄河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 ||
文 号: | 晋农业农村厅通告[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1日 |
为养护我省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我省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自2022年起调整我省境内黄河流域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黄河、汾河、沁河干流河段以及所属一级支流的干流河段。
二、禁渔期
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禁止作业类型
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黄河流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三)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和水库,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加强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
五、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