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规定,现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管护范围
(一)灌溉和排水工程: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
(二)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装置。
(五)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农田建设工程各类标牌、标志等。
二、工程管护主体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对象为行政村、农民合作组织等受益主体,由受益主体负责管护;受益主体不明确的,由使用主体负责管护。
(二)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和帮助受益对象按照受益范围,以项目区所在乡镇、村为单位,组建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
(三)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落实管护主体。
(四)在管护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探索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
三、工程管护主体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二)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三)除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项目区所在乡镇及村级组织的管理监督。
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建全管护机制,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可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政府的名义印发。
(二)认真做好管护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三)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拟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五)指导管护主体做好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发挥作用。
(六)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七)做好工程管护档案管理工作。
五、管护费的筹集管理及使用范围
(一)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管理
1.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建立多元化长效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
2.对2019年度从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中计提的管护经费,以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补助经费,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3.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管护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工程管护所在乡镇要加强监管。
(二)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由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2.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六、其它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管护列入农田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认真重视,抓好落实,确保实效。
(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所辖各县的管护工作。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管护责任的管护主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违法行为,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项目受益乡镇及村级组织应对建后项目工程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各项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