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2683 | 主题分类: | 其他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04日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告 | ||
文 号: | 晋农业农村厅公告〔2022〕3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4日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初步
筛选工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确定的全国统一筛选测试化验专业机构的技术路线,我厅决定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实验室初步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筛选范围
我省开展初筛工作的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2类。其中,检测实验室通过筛选确定,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通过确认确定。相应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
二、总体要求
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实验室应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土壤普查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通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留样抽检、飞行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检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三、时间安排
请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于2022年3月10日前提交《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附件2)和相关申请资料的印证材料,经省农业农村厅初筛,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通过后,将纳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目录》,供普查选用。
联 系 人: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赵耀巍
联系电话:0351-8302062
电子邮箱:sxtrpc@163.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