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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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27601AAW/2020-00084 主题分类: 工作动态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幼儿保育教育费报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晋农办党委发〔2020〕9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3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幼儿保育教育费报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委农办秘书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幼儿保育教育费报销暂行管理办法》经58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3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机关
幼儿保育教育费报销暂行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幼儿保育教育费报销管理的通知》(晋财行〔2019171号),现就我厅幼儿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制定报销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干部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所生育子女的入园保教费报销。

二、根据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晋发改收费发〔2018663号、晋发改收费发〔2019243号、晋发改收费函〔2019569号文件精神,我厅拟按公立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50%报销,每月不超过300元。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由个人承担。

三、保教费凭财政票据或发票报销,报销凭证要素必须齐全。保教费每年最多可以报销10个月,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共同负担,我厅原则上报销5个月。如另一方确实不能负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对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处室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由我厅负担。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有关部门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后,报销标准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五、厅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201月执行,由厅计划财务处、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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