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6741 | 主题分类: | 行政审批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26日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通告 | ||
文 号: | 晋农业农村厅通告〔2022〕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26日 |
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6号)要求,结合实际,对调入我省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全部纳入常用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管理,并将调运检疫申请流程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入检疫要求
对调入我省常用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照《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51号),及《关于公布<山西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通知》(晋农(植保)发〔2009〕20号)进行检疫。如农业农村部或我省出台新的相关检疫政策,我省植物检疫要求随新政策动态调整,并在“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布。
二、优化调入流程
对调入我省的常用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我省不再出具《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者可直接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调运检疫,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即可调入我省。
三、优化调出流程
调运者申报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如由我省调至常用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优化管理的地区,且已列入该地区常用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我省将按照该地区检疫要求开展检疫;如调入地未开展常用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优化管理,或未列入调入地常用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其调运检疫要求仍需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四、加强调入监管
根据当前全国农业植物疫情形势及全省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调入我省的常用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开展复检,对《植物检疫证书》严格查验审核,对未按照检疫要求进行调运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