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0006 | 主题分类: | 行政审批类 |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晋农规发〔2025〕3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要求,结合《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及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现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
三、种畜禽养殖场实行一场一证,申请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场,许可证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部门核发。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应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县级账号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开通,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实时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推送相关许可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施行前已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的相关许可事项,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七、本通知施行前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八、开发区承接相关赋权事项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