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00133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01日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晋农办政改发〔2021〕153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01日 |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晋农政改发〔2020〕3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及监测
从今年开始,每两年组织对本年度以前全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继续保留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监测不合格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及监测要求详见《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二、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党委政府重视。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工作,发展规划合理,政策支持力度大。制定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措施,制定了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
2.工作体系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体系健全,家庭农场管理职能明确,基础条件完备,建有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促进本地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
3.基础工作扎实。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全面,家庭农场数量在100家以上。示范创建工作在全市排名靠前,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三年以上并给予重点扶持,有一定数量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30%以上的家庭农场主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
4.示范带动力强。有较成熟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可推广的示范样板。具有明显的产业特色,对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示范作用,辐射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
(二)申报程序
1.县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并有创建意愿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附件1),附本县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创建实施方案等材料。
2.市级初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把关,对申报县进行现场考察,确定本市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评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
(三)申报材料
1.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
2.县(市、区)家庭农场发展情况;
3.县(市、区)人民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文件;
4.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发展规划、扶持资金安排、时间进度安排、推进措施等。
三、工作要求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配名额见附件2,每市推荐1个县申报家庭农场示范县,评选结果将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市于8月31日前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文件及相关印证材料、2021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审查表(附件3)、监测表、监测报告、建议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材料等报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
联 系 人:邢星
联系电话:0351-8235159
邮 箱:sxsnynctzcyggc@163.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