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150276/2020-00310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通知 | ||
文 号: | 晋农办种业发〔2020〕237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8日 |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站,山西农大(省农科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精神,现就申报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事宜通知如下:
一、 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为抓手,建立健全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
二、强化分级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保护单位确定应当符合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总体规划布局。由山西农业大学农业基因资源研究中心、山西省畜禽繁育工作站、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山西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分别负责全省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申请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山西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见附件),向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确定并授牌。
三、严格条件保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 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能够提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经费保障。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名称。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落实主体责任。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规划布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各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细化岗位责任,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确保农业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
五、规范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强化绩效考 核,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年度自评基础上,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与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与评估,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郭海锋
电 话:0351-8235290
邮 箱: sxnyzyc@163.com
省农业农村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 蓝天慧
电 话:0351-4666189
邮 箱:yuyework@163.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