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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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27601BAK/2019-00005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晋农疫控发〔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0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兽医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兽医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31),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四个安全兽医工作定位,以构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为核心,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促进形成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为构建现代化兽医卫生治理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2018年试点基础上,2019年全面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到2020年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建设初见成效,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基本成形,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对兽医服务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拓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立足于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需求,拓展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社会化服务。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佩戴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散养户养殖档案、填写免疫记录、巡查报告动物疫情、统计上报各类动物防疫信息、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动物疫病调查、采集监测样品、圈舍消毒灭源、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等兽医服务。 

2.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提供的畜禽疫病的诊断、检测与鉴定和畜禽使用疫苗后的抗体检测及抗体水平动态变化的监测、制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和净化方案等兽医服务。 

3.动物诊疗、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和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和废弃兽药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兽医继续教育等兽医服务。 

(二)大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积极培育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构建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1.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大型兽药生产企业组建技术服务团队,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创办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公司。 

2.支持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兽医服务。 

3.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实行连锁式经营、品牌化运作,扩大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4.支持社会力量组建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过期兽药产品、兽药包装物等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5.推进村级防疫员队伍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职业化的要求,组建动物防疫服务组织。 

(三)稳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根据当地兽医工作实际需求和社会力量能够承接服务活动的具体情况,从全链条兽医社会化服务中,选择必要的服务内容进行政府购买。对不能自身承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散养户,要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具备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并逐步由政府购买服务向养殖者购买服务转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承接主体基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对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的公益性事项,制定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完成质量。 

(四)切实推动养殖场户做好兽医社会化服务。各地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政策的宣传讲解,切实提升畜禽养殖场户“我要防”的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水平。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推动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病净化等工作由其自身承担或通过自行向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实现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目标。同时,要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主动购买疫病防治、检验检测等兽医服务,解决自身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问题。 

(五)着力规范兽医服务行为。各地要结合兽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兽医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或登记的乡村兽医;要严格规范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服务活动,从事动物疫病检测的实验室须取得实验室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检测工作,并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义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对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20191月底前要制定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综合运用农业农村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创设新的扶持政策,在兽医社会化组织建立、初期运行过程中给予适当帮扶,帮助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起好步、开好头。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统筹利用现有村级防疫员劳务补助等资金,向村级防疫员建立的动物防疫组织和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散养畜禽强制免疫等服务,提高动物防疫补助使用效率。支持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努力破解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和征信难题。鼓励信息化服务市场主体搭建兽医服务供需信息平台,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提高兽医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人才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工作,将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防疫服务公司、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兽医专业服务人才。积极培育和发展基层兽医队伍,支持不具备执业兽医报考条件的基层兽医服务人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式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等兽医服务活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兼职,不断壮大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第三方、公众、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共同治理,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省农业农村厅将把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工作情况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考核,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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