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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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27601BAK/2019-00162 主题分类: 工作动态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确定我省第四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的通知
文      号: 晋农办疫控函〔2019〕18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0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确定我省第四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检测任务委托实验室

经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我省第四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任务的31个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比对,现确定29个实验室为我省第四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将不定期对受委托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和生物安全进行督导。

二、严格开展实验活动

各受委托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样品检测前,要在生物安全柜中对样品进行处理和灭活。每批样品检测结束后,要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对相关仪器、工作台面、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检测任务完成后,要对所有剩余样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做好样品销毁记录,不得留样。

三、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各受委托实验室应做好检测信息记录和档案保存工作,并规范填写《非洲猪瘟监测结果明细表》(附件2),每周五16:00前将结果明细电子版报送至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如在监测中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送样单位。对死亡猪、发病猪,以及与确诊疫情或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按《山西省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方案》要求采集相应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清晰规范标记样品编号,并详细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3),传真至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其他事项

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实验。

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第四批委托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委托有效期限1年,从发文之日算起。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仲萍  图门巴雅尔

联系电话:0351-8395275  8395215

    真:0351-8395235

邮箱地址:sxcadcsys@126.com

   

附件:

1.山西省第四批非洲猪瘟检测受委托实验室名单

2.非洲猪瘟监测结果明细表

3.采样记录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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