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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0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1年02月05日 来源:法规处

  2020年,全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共查办案件686件,出动执法人员4.53万人次,罚款321.1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件。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8个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运城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20年6月3日,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盐湖区冯村乡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生产假劣兽药活动。运城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一批假兽药产品。经查证,该公司违法生产的假兽药产品销售金额达65.91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吕梁市交口县某农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2019年11月15日,吕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交口县某农化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2,4-D二氯苯氧乙酸农药原料。吕梁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赴交口县调查取证,经查证,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2,4-D农药原药,涉案物品79.8吨,已销售65.8吨,货值金额达55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运城市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

  2020年1月4日,运城市新绛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新绛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队联合县公安局食药监察大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突击检查,在新绛县三泉村张某某经营的屠宰点,发现其向待宰生牛注射麻醉剂。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运城市新绛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大同市云州区孙某经营假种子案

  2020年10月11日,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其从大同市云州区聚乐乡艾家洼村孙某处购买的向日葵种子种植后造成减产。经调查,孙某向村民销售的向日葵种子包装上没有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定为假种子。艾家洼村村民在孙某处购买该向日葵种子共计570公斤,购种金额2万元,造成农业生产经济损失18.012万元。因造成农业生产损失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晋中市某农药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农药原材料案

  2019年11月14日,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农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无任何标签及合格证的农药原材料(进口甲基硫菌灵)17527公斤。经核查,该公司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共生产成品农药2吨,货值金额4.3万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17527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3万元,并处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吕梁市黄某经营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

  2020年2月10日,吕梁市离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反映,在离石吴城服务区新冠肺炎检查站发现一辆河南焦作牌照生猪调运车涉嫌伪造检疫证明。吕梁市农业农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江西籍货主黄某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从临县收购生猪122头,货值金额50.7万元,计划委托河南籍刘某某运往广州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对黄某作出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某运输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已另案处理)

  七、临汾市李某某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0年1月16日,临汾市翼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当地人民政府转办的投诉,称翼城南外环路口有一辆货车运载的生猪无检疫手续。临汾市翼城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核查,当事人李某某计划将收购的120头没有申报检疫的生猪,运往尧都区县底乡屠宰场进行屠宰,货值金额5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临汾市翼城县农业农村局对李某某作出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太原市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0年4月2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两种外包装未印制品种名称及相关信息但在外包装封口处缝制有纸制标签的玉米种子。经核查,该批玉米种子共计566袋(6650kg),货值金额5.3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第六条之规定,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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