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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3年上半年农业行政执法10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1.长治市沁县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6日,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沁县某酒店举办肥料产品推销会,疑似农资“忽悠团”。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与沁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当场发现某经销商宣传推销的标注商标为“中国农资”和“神豆子”的肥料产品“功能性颗粒水溶肥”,标注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 ≥18% (氨态氮≥18%),硫≥18%,黄腐酸≥18‰,执行标准:Q/110105ZNGK014-2022,净含量40千克,包装袋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该批肥料销售涉及沁县多个乡镇(街道)。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被委托生产厂家购进涉案肥料68吨共计1700袋,于2月1日至2月4日在沁县以推销会形式销售1406袋,均价120元/袋,违法所得共计168375元,该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并不属于免登范围;2月6日执法人员对涉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抽检结果显示“所检验项目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由于该案件涉案货值较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沁县公安局。

2.长治市沁源县贾某军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2023年3月1日,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郭道镇某养猪场内有人正在生产气味特别浓烈的化工产品(味道疑似农药)。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发现标称农药“辛硫磷”的蓝色大桶共70桶,标称“乙硫醇”的白色大桶共50桶,标称“五硫化二磷”共260袋,另有疑似成品的不明液体约7桶,现场生产人员无法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经立案查明,执法人员将现场不明液体和标称“辛硫磷”的农药产品进行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有效成分均为农药“甲拌磷”,农业农村部自2022年9月1日撤销对“甲拌磷”原药及其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农药“甲拌磷”按照假农药处理。经沁源县价格认定中心对现场发现的“乙硫醇”8960千克、“五硫化二磷”260袋共计10400千克、“甲拌磷”成品15497千克进行了价值鉴定,核定货值88.9985万元。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沁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沁源县公安局。

3.临汾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2023年1月17日,临汾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整改及查处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编号为XMJCSL2022-188的检验报告,称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仔猪保育后期配合饲料(T851)”铜的检验结果为铜含量190mg/kg,根据农业部第2625号公告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规定标准为≤125mg/kg,判定为铜含量不合格。经调查:该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共生产涉案饲料1.2吨,货值金额390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390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4.运城市新绛县某饲料公司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案

2023年2月28日,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整改及查处工作的通知》,新绛县某饲料公司生产的产蛋鸡配合饲料,其标签中执行标准已过期。产品成分保证值中蛋氨酸标识不符合农业部第2625号公告要求。经调查:当事人饲料生产过程中,存在使用执行标准过期的饲料标签行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行为,罚款12500的行政处罚

5.晋中市榆次区某农资经销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3年3月2日,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榆次区某农资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三个品种的包装种子不能提供备案证明。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该农资经销部有三个品种的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货值金额总计27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

6.吕梁市柳林县某农资经销部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3年3月,柳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柳林县某农资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内存放有某品牌“有机肥料”99袋,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所标注的N+P205+K20等多项技术指标与《肥料登记证》上标注的技术指标不一致。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有机肥料5吨(125袋,40千克/袋),销售价格为55元/袋,涉案货值金额为6875元,已销售26袋,确定违法所得143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柳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7.朔州市平鲁区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4月12日,平鲁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对相关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辛酰溴苯腈乳油(27瓶)、烟嘧秀去津除草剂(32瓶)、烟嘧磺隆(1瓶)、乙莠滴辛酯(3瓶)等农药均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劣质农药,经市场调查货值金额共计1069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平鲁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8.晋城市某公司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3年3月,晋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经营的“大葱专用除草剂”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021129,未标注剂型、有效成分、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性能、使用范围、储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标签内容。调查涉案农药登记证有效期至2007年11月19日,当事人于2023年2月购进涉案农药300袋,每袋净含量20毫升,货值500元。至案发时,涉案农药未销售,但当事人在明知涉案农药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计划以2.5元/小袋的价格进行销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并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9.灵丘县某农资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案

2023年4月3日,灵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2022-2023年农业投入品购销货台账中化肥销货记录仅记录至2022年,2023年1至4月无化肥销货记录信息。经询问,当事人承认2023年1月至今未对销售的化肥进行记录的事实。鉴于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能配合执法人员主动查处违法行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保证今后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农业投入品购销货台账记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灵丘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按照《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并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10.忻州市某农资经销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4月,忻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忻州某农资经销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店内摆放有标签“宇单8号”的玉米种子在售,生产厂商为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通过执法通查询,标签内容主要性状与审定公告不一致,不符合规定。经调查,2023年1月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650袋,4400粒/袋,以每袋40元价格销售了40袋,违法所得1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合计罚款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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