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4542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类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64号建议的答复 | ||
文 号: | 晋农综函〔2024〕10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15日 |
杜红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建设科学管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党中央国务院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截至2023年底全省累计建设高标准农田2488.45万亩(占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的52.4%),为我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提供了有力支撑。做好建后管护是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持久发挥效益的关键,但在实际工作中,重建设、轻管理普遍存在。管护责任不清晰,管护经费筹集难,管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对高标准农田建后作用的发挥造成一定影响。针对加强高标准农田科学管护存在的问题,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做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一是加强管护制度建设。2023年,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明确了管护内容及标准、管护主体及方式、管护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管护责任及要求。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2022年,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全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明确规定:“工程管护费按照工程管护实际需要列支,在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可从省、市、县三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按照不高于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1%提取。不足部分市县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予以解决”。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范围;积极推动用好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政策,把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建后管护;允许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用于建后管护,作为管护资金的重要补充。不断加大管护经费投入,努力提高项目管护水平。
三是探索创新管护模式。按照权责清晰,运行有效的原则,指导各地从制度、政策、资金等方面探索多种形式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各地积极探索出一些好的模式办法,例如太原市开展综合保险试点;稷山县健全完善“1+3”责任体系,坚持做到“三个统一”;长子县“EPC+O”模式。
四是对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从2023年起,全面开展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针对性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通过改造提升,解决已建高标准农田设施不配套、工程老化、工程建设标准低等问题,着力提升建设标准和质量,打造高标准农田的升级版。
下一步,我们根据您的建议、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保护利用工作。一是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锚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目标,分区分类分标准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产能目标监测与评价,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不断加大现代高效农业用地科学管理力度,努力提升我省粮食生产的综合能力。二是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耕地占用审批,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问题发生。通过卫星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撂荒地进行实时跟踪,支持符合条件的撂荒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确保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不闲置、全利用。对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三是建立和完善“县负总责、乡镇为主体、村级落实”的建后管护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建后管护监管责任,并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纳入市县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增加其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不断压实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的管理责任。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