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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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7323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17日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晋农办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7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

为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精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丰富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性需求,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建立完善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入库辅导员人数达到2000人左右,为20000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精准辅导服务;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基层指导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强素质、外强能力。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1.明确工作任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是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主要任务,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

2.充实辅导员队伍。确定规模数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产业结构、地域分布和现实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规模,初步按照市级10-20名、县辖每个乡镇2-3名辅导员的规模进行选聘,逐步建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服务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辅导员队伍。严格选聘标准,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范围、具备条件、履职能力等,将热爱农业、关心农民的相关人员选聘为辅导员,确保聘任辅导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履职能力。稳定现有队伍,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服务主体数量、服务质量成效和主体满意度等指标,对2020年选聘的辅导员进行综合衡量评价,择优续聘,保持现有辅导员队伍基本稳定。

3.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和选聘辅导员专业特长,分专业、分产业设立财务会计、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绿色发展、信贷保险等岗位类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分级管理,按照“谁聘任、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培养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对聘任的辅导员颁发证书,统一收录辅导员信息,及时上报至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

4.强化绩效评价。加强组织实施,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选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综合考虑辅导员联系服务数量、服务对象质量提升、主体满意度等,合理确定评价指标,综合衡量辅导员工作绩效。强化结果运用,辅导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辅导员聘期、评优评先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辅导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辅导员管理制度和程序,提高辅导服务工作水平。

(二)用好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制度

1.实行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制度。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统一建立。辅导员名录库采取直报方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录本级聘任的辅导员信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上一年度辅导员信息入库和数据维护更新。

2.建立健全辅导员动态管理机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补充选聘辅导员,及时更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而在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调出辅导员名录库。对违反辅导员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聘任部门停止聘任,从辅导员名录库中除名。

3.加强辅导员名录库应用管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操作指南》(电子版,另发),完成用户注册和系统模块绑定,合法合规使用辅导员名录库信息数据。应用系统账号密码由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逐级下发。

(三)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1.鼓励探索共建。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

2.自主规范运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实行市场主导、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通过制定工作指南、行为规范、价格公开等制度服务主体签订合同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辅导服务工作

3.加强业务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并依据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化水平、主体满意度等,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有序实施

(一)确定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填报《山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信息表》(附件2),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于5月25前汇总上报,电子版发送至wutongyu77@163.com

(二)批量导入辅导员名录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收录本级聘任的辅导员信息,按照《辅导员名录导入模板》(电子版,另发)填报相关内容,6月30日前批量导入辅导员名录库。

(三)完善辅导员名录库。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反馈意见,7月10日前完善辅导员信息,初步建立辅导员名录库。

(四)颁发聘任证书。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制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证书,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聘任辅导员数量领取,12月30日之前颁发证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作为健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作用,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工作规程。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严格选聘程序,坚持选聘标准,加强岗位培训,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奖励制度,对辅导服务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服务主体认可度高的辅导员予以表扬或者奖励,激励辅导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及时总结报告。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的经验做法,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系方式: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人:张康萌0351-8235231

省农经法律中心联系人:任路路  15035686991

附表:山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信息表

相关解读:《“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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