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农业部和省政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厅机关及厅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省农业厅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全面负责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工作。省农业厅机关处室及厅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汇总工作,并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
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农业厅及厅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 一 )机构基本信息、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 二 )涉及农业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三 )全省农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 四 )农业建设项目介绍、工程进展、招投标等情况;
( 五 )农村经济运行情况;
( 六 )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农业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等;
( 七 )农业财务管理和规费征收等;
( 八 )公务员招考、行业人才评审情况,人事任免等;
( 九 )部门会议信息、通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动态等;
( 十 )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在省农业厅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第八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公开:
( 一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 二 )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引起后果的信息;
( 三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交通部门提供的信息;
( 四 )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 五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 六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
( 一 )厅机关处室及厅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 )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 二 )信息拥有单位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 三 )信息拥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将审查后的事项予以公开。通过省农业厅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可以交由厅信息中心发布;
( 四 )信息拥有单位通过一定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 五 )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年 5月 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政府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