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10件典型案例
2022年,山西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整治,开展严查严打行动,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案件。经各市推荐、省级审核,筛选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10个比较典型的案件,现予以公布,震慑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导向,指导各地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大同市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大白菜案
2021年8月26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发现大同市某公司生产的大白菜阿维菌素检验结果超标。经大同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核实,该公司抽样的大棚种植了4.6平方米大白菜,7月10日种植,共采收15公斤,销售收入45元,由于该公司疏于管理,没有把控好农药安全间隔期。2022年5月22日,大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5元和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运城市临猗县三管镇于某某涉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案
2022年6月24日,临猗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临猗县三管镇果品种植户于某某家产的红香酥梨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7月1日,临猗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毒死蜱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作物为棉花、水稻,属于限制农药,但未规定不能在果树上使用,当事人承认在红香酥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毒死蜱,并确认了销售去向。2022年8月11日,临猗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于某某停止在果树上继续使用,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晋城市泽州县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7月6日,晋城市泽州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泽州县某公司销售给晋城市某购物广场青椒(甜椒)农药残留噻虫胺超标(实测值0.12mg/kg,标准指标≤0.05mg/kg)。经调查,该公司2022年2月26日将其生产的青椒(甜椒)5.8公斤按每公斤4.8元的价格予以销售,收入27元。2022年9月19日,泽州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泽州县某公司依法责令当事方整改有关问题,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元和罚款人民币2300元的处罚决定。
四、长治市城区某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标韭菜案
2022年5月30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武乡县某公司经营农药腐霉利残留限量超标韭菜案的涉案产品供货方为长治市城区某蔬菜批发部。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城区某蔬菜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该蔬菜批发部于2021年12月5日从郑州市某农贸市场购进的其中1件韭菜销售给武乡县某公司,共购进问题韭菜10件,每件单价58元,然后以每件加价5元的价钱售出,不具备追回条件,违法所得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郑州市某农贸市场的相关资质和相应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城区某蔬菜批发部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元和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街道祁某某涉嫌不按农药标签标注内容使用农药案
2021年8月26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发现,平城区马军营街道农户祁某某种植的茼蒿样品农药阿维菌素(0.055mg/kg)残留超标,经大同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未按农药标签标注内容使用,造成产品药物超标。2022年4月22日,大同市农业农村局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对祁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
六、运城市闻喜县东镇镇村民董某某种植的韭菜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2年1月18日,闻喜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蔬菜店涉嫌经营韭菜腐霉利残留超标,该韭菜系闻喜县东镇镇村民董某某种植。经闻喜县农业农村局核查,当事人承认种植的韭菜使用过杀菌剂,于2021年9月14日收获全部销售给了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蔬菜批发部,该批次韭菜1500斤,获违法所得1500元,货值金额1500元。2022年8月11日,闻喜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运城市夏县水头镇村民牛某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2年8月15日,夏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夏县水头镇村民牛某某种植并销售给夏县水头镇某购物广场的豆角农药灭蝇胺残留超标。8月16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自家西瓜地种植的豆角使用过农药灭蝇胺,6月14日将11.2斤豆角,每斤2元的价格销售给夏县水头镇某购物广场。2022年9月5日,夏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八、运城市夏县瑶峰镇菜农卫某某使用农药超标案
2022年4月6日,夏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案件,稷山县某蔬菜批发部销售来自夏县瑶峰镇菜农卫某某生产的油麦菜阿维菌素农药残留超标。经查实,卫某某于2021年11月14日将自己种植的20斤油麦菜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售给了稷山县某蔬菜批发部。2022年5月5日,夏县农业农村局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没有造成重大危害,依法给予卫某某一般处罚,责令整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运城市新绛县龙兴镇村民文某销售农药超标韭菜案
2022年8月9日,新绛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附: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份抽检检验报告),新绛县龙兴镇文某销售给晋城市城区某蔬菜批发部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经查,文某2021年7月7日和2021年7月15日分别销售给晋城市城区某蔬菜批发部100斤和120斤韭菜,当事人承认韭菜在销售前使用过杀虫剂,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销售,造成农药残留超标,两次销售分别获得95元和138元。新绛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3500元的决定。
十、晋中市祁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2年2月18日,晋中市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函,太原市迎泽区某超市从祁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的鸡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合作社主要从事鸡蛋收购业务,鸡蛋来源主要是从周边村养殖户、散户中收购,供货给太原超市、小卖铺。此次太原市迎泽区某超市不合格鸡蛋是该合作社于2021年10月1日供货的,共出售180斤,单价为4.5元/斤,共收取现金810元。2022年8月8日,祁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