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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2年农业行政执法10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年11月01日 来源:法规处

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长治市屯留区魏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2022年6月,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法人员在屯留区李高乡东酪余村某养殖有限公司院内发现有非法制造、储存危险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经询问工人得知该场地正在生产农药,随即通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通过现场存放的大量用于生产农药的原材料和“农药乐果合成工艺手册”初步判定该场地正在生产农药“乐果”,该场所负责人魏某已经潜逃,现场工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照。经立案查明,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疑似农药成品“白色粉末”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农药“溴虫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涉案农药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由于案情重大,生产原材料货值巨大,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农药罪,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某牛羊饲料经销处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原料案

2022年2月,繁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通知单,反映繁峙县砂河镇某牛羊饲料经销处经销的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原料豆粕存在质量问题,繁峙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繁峙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相关技术人员对所反映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经立案调查,繁峙县砂河镇某牛羊饲料经销处所销售的饲料原料豆粕检验项目豆粕粗蛋白(干基)不合格,数量共计47.8吨,涉案金额175610元,涉案数量、金额较大。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繁峙县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忻州市郭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1年8月,忻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农业农村厅转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投诉举报事项转办函》,通报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举报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郭某某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授权品种进行辣椒制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制种时所用的母本经鉴定为授权品种。当事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用授权品种进行制种,总面积10.4亩,用种0.6公斤,货值金额为1123.2元,违法所得为1123.2元,收获杂交种子52.7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123.2元,没收52.7千克杂交种子,并处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临汾市安泽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某等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2年4月,安泽县公安局民警在安泽段沁河大桥附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某等三人使用电子捕鱼器进行捕捞,安泽县公安局予以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建议安泽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调查处理。安泽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专案组进行周密调查取证。经立案查明,2022年4月3日晚至4日凌晨,当事人三人分工配合,由周某某提供作案工具电子捕鱼器材及交通工具,在安泽段沁河大桥附近进行捕捞,未取得渔获物。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破坏面积达0.018k㎡,折合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数量60.2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安泽县农业农村局做出对当事人周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对喻某某和陈某某分别处以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之规定,监督上述当事人按照水生生物直接损害11倍的补偿额度购买鱼苗665.5kg用于增殖放流,履行生态修复补偿义务。

五、晋中市昔阳县王某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审定玉米种子案

2022年3月,昔阳县农业农村局接晋中市农业农村局转办函,通报昔阳县王某在快手平台推广销售的玉米种子产品涉嫌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审定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王某在快手平台推广销售的黑龙江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未在我省审定或者引种备案,销售违法所得1470元,剩余3袋种子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昔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所1470元,没收违法种子3袋的行政处罚。

六、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某合作社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高粱种子案

2022年4月,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田先生投诉,反映其通过网络与运城市新绛县某合作社联系,购买了“晋糯102”全糯高粱种子500公斤,78元/公斤,总计39000元,怀疑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未进行销售。经立案查明,“晋糯102”全糯高粱种子未按照《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进行品种登记,不得推广销售,当事人涉嫌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当事人对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田先生作出退款处理,所销售的500公斤高粱种子全部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2019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500公斤,罚款3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山西省长治市李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1年12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长治市某酒店进行讲课宣传销售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李某以购买肥料产品捆绑赠送的名义,向农民群众赠送标称“海藻·鱼胶”的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现场清点共4620袋。经立案查明,上述产品标注具有预防、控制危害农业病虫害的功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使用法律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46号)”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4620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太原市古交市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无产品标签的预混合饲料案

2021年10月古交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从珠海市某种养有限公司(网上店铺)购进母猪多维和仔猪多维各1桶进行饲喂,涉案产品均无产品标签。至案发时,共计使用35袋,剩余15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古交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母猪多维9袋和仔猪多维6袋;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劣兽药案

2022年3月,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交办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办﹝2022﹞10号),通报芮城县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乃近注射液,规格:10ml:3g,批号:210303,不合格项目:含量测定(含量为标示量的109.9%)。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是5825元,违法销售所得240元,召回产品558.4公斤。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2019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对当事人做出建议农业农村部撤销安乃近注射液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没收违法兽药558.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20387.5元的行政处罚。

十、阳泉市郊区某供销社商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3月,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供销社商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商场在售卖克百威(14袋,30g/袋)、甲霜·恶霉灵(10袋,20ml/袋)、吡虫啉(100袋,10g/袋)等19种农药产品,且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罚款27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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