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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4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扎实开展“绿剑护粮安”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推进“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1.吕梁市离石区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5月16日,公安、农业两部门执法人员对离石区马茂庄村崔某某院内私设的生猪屠宰窝点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发现已屠宰的猪动物产品5头,待宰活体生猪15头,以及生猪屠宰工具等。经与当事人张某某确认,该处生猪屠宰无合法屠宰手续。经立案查明,张某某私设生猪屠宰窝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主要销往附近的菜市场张某某分别在2019年和2022年先后收购生猪38头用于屠宰,收购价款共计约61580元同时通过对其指认的两家养殖户乔某某和张某某询问得知,当事人张某某在2021年至2024年5月16日前曾未经定点屠宰价值283630元生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吕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2.长治市屯留区山西某农牧专业合作社涉嫌购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4年8月5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在核查部门移交线索时发现,山西某农牧专业合作社涉嫌购买40头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经立案查明,山西某农牧专业合作社所饲养的牛从7月19日到7月22日陆续不明原因死亡,该合作社实际经营者李某请师某、李某、魏某对9头死亡的牛进行了宰杀,后将3头牛的牛头、四肢及部分内脏进行销售;牛场打杂人员王某卖给该合作社附近村民9.84斤牛肉、21斤牛骨,销售所得528元。当事人李某等涉嫌构成犯罪,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3.太原市王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5月28日,太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移交线索函》,称郑某在网上购买兽用“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疑似生产注水猪肉,初查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移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王某委托女儿郑某在2019年至2024年陆续从网上购得兽用“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共17000支,花费15782元。2020年5月至2024年4月,王某在收购生猪时为13家养殖场(户)提供该药,用于生猪诊疗,以抵扣生猪货款方式结算兽药货款,违法所得12907元,货值金额16507元。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62项之规定,太原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行为,作出没收“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76支,没收违法所得12907元,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66028元的行政处罚。

4.晋城市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4月,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发现晋城市某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百禾嘉XX”标签内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之规定。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吉林省某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购入涉案玉米种子200袋,货值8000元。该玉米种子未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季节,标注的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为喷印码,且与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示的该玉米种子公告文号不相符。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玉米种子17袋,销售金额1105元。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项之规定,晋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玉米种子,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5.临汾市曲沃县秦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4年5月21日,曲沃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曲沃县秦某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对该场生产的鸡蛋进行了抽样并委托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检验检测报告表明:该批次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为181微克/千克,根据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之规定,恩诺沙星在鸡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微克/千克,该项目判定不合格。该批次鸡蛋属于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经立案查明,秦某养殖场于2024年5月21日生产鸡蛋250公斤,以8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获销售收入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71项之规定,临汾市曲沃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鸡蛋兽药残留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对兽药残留问题进行处罚,警示养殖户规范、科学使用兽药,确保食品安全。     

6.长治市屯留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5月23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时发现屯留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6袋标称“叶枯唑”的杀菌剂,该农药标签上标注有产品通用名、产品规格、有效成分、剂型、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其中农药登记证号为临时登记证LS20082241,并超过质量保证期。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1日从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农药“叶枯唑”1件,共20袋,每袋售价12元。截至检查时,发现共销售了14袋,剩余6袋,核定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168元。涉案农药临时登记证已过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按照假农药处理;涉案农药同时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5项之规定,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6袋和违法所得168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7.临汾市侯马市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4月,沁水县农业农村局在查办侯马市某农资经销部涉嫌在沁水县走村串户销售农药的案件中,因该案跨区域、货值较大,申请将该案上交至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经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2024年3月26日,应某同司机陈某从侯马市到沁水县给客户配送货物途中,在沁水县郑庄镇附近村庄走村串户销售农药376瓶,销售限制使用农药43瓶,销售金额共计8750元。该经销部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场所为侯马市新田路XX号。当事人在沁水县销售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5项,晋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晋中市太谷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3月25日,太谷区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太谷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灰霉一滴净”农药,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成分、也无登记证号。经立案查明,该农资有限公司共购入“灰霉一滴净”农药20瓶,200ml/瓶,售价为35元/瓶,至案发时,已销售涉案农药7瓶,该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农药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5项之规定,太谷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农药“灰霉一滴净”13瓶,没收违法所得24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9.运城市芮城县姚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6月21日,芮城县农业农村局接芮城县永乐镇派出所移交的电鱼案件线索:风陵渡镇北节义村姚某某伙同本村村民携带自购的电鱼装置(包括蓄电池、逆变器、渔网、电线数截)到永乐镇岸堤村黄河浅滩河道电鱼,未发现鱼获物。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姚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电鱼工具包括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线2截、渔抄网1个,未发现鱼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94项,芮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鱼工具1套(包括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线2截、渔抄网1个),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运城市盐湖区某便利店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4月23日,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投诉称:投诉人购买盐湖区某便利店的由天津市某日化用品厂生产的“枪手蚊蝇香王蚊蝇通杀二合一”,经查询,该登记证号的产品名、持证厂家、登记有效农药成分与含量、防治对象等与该产品没有任何关系,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经调查,该便利店内已没有投诉者购买的“枪手蚊蝇香王蚊蝇通杀二合一”,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该蚊香产品,现已售空。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从一游商处购买2件(60盒/件,共120盒)“枪手蚊蝇香王蚊蝇通杀二合一”,每件售价78元(1.3元/盒),货值金额156元。当事人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后,主动召回未销售的50盒涉案产品并销毁,实际销售70盒,违法所得91元。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较少,且在收到投诉反馈后,能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主动召回销售产品并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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