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6672 | 主题分类: | 项目管理类 |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09日 |
| 标 题: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建立省级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的通知 | ||
| 文 号: | 晋农函〔2025〕31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09日 |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科研院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要求,决定在现有“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下,建立“省级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工作职责
(一)参与山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细则、技术规程等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为省级层面建立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机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参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省级抽核、市级鉴定、县级初鉴,承担现场踏勘、调查评价、报告编制等工作。
(三)参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参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平台构建、需求分析、方案审核及技术支持服务。
(五)参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相关工作效果调研评估与指导。
(六)承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其他相关工作。
二、入库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廉洁自律。
(二)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土地资源管理、土地整治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农田水利工程、地理信息科学、环境工程、分析化学等专业),且从事农田和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土地规划、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土壤改良培肥、土壤污染防治等耕地质量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职称。
(三)熟悉耕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能认真按要求履行评审、咨询、检查、验收等工作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近5年内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五)非公务员。
三、入库程序
(一)“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已纳入“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满足入库条件的即可申请转入专家库。专家自愿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转入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报省农业农村厅,无需重复提交资质证明材料。
(二)新增专家入库
未纳入“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入库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比选确定”的原则进行申报。申报者填写《省级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复印件、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及参与耕地质量鉴定工作相关材料扫描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将对各单位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比选,拟定入库初步名单,并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建立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地各单位按照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进行报名,填写《省级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推荐专家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于12月25日前统一将推荐材料邮寄或发送至指定地址或电子邮箱。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对申报人员资格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审核负责,为下一步市级建立专家库打好工作基础。
联 系 人:杨 堃 王 瑞 白建军
联系电话:0351-3804198 3804279 6163701
电子邮箱:ntc@sxnync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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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