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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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1316 主题分类: 工作动态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2日
标      题: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晋农机发〔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2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按照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新修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107号)和《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8〕108号),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公益政策落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政策性、公益性强,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尊重。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已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救助基金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细化职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保障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

二、理顺管理机制

机构改革以来,“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职责划分不同部门,各地要尽快落实救助基金管理的职责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事故处理员)。“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职责划转行政审批部门的,由本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岗位人信息,告知其职责义务。承担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农机事故报告和举报。

三、加强宣传教育

救助基金是一项民生救助政各地要不断扩大农村地区的政策知晓度,结合农业技术指导、农机年检、牌证管理、职业培训、执法检查等工作,全方位宣传,多举措推进,切实让广大农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要不断提升农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农机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农机保险,降低农机事故带来的风险。要不断提高系统队伍业务素质,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并切实掌握农机事故处理、救助基金垫付、追偿、核销等业务知识。

四、加快业务对接

承担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救助服务站(中国人寿财险)、绿色通道医院(医院名录已向社会公开)对接,畅通救助渠道,确保农机事故当事人得到及时救助。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救助基金岗位设置、业务对接、宣传教育的督导。

各市组织所辖县填写《山西省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职责表》(附件1),并于32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报送厅农机处和省农机中心安全监理部

厅农机处联系人:于浩;联系电话:0351—8235675;电子邮箱sxnynctnjglc@126.com。省农机中心联系人:李丹;联系电话0351-4112625;电子邮箱:sxnjjl@163.com

附件:1.山西省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职责表

2.山西省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流程及申请途径

3.申请垫付需提供的资料单证

4.农机事故抢救治疗费预付(垫付)通知书

5.山西省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6.山西省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7.山西省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诺书(受助人)

8.山西省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诺书(赔偿义务人)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22日

相关解读: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农机生产作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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