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2587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类 |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5月31日 |
| 标 题: | 关于做好全省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畜禽养殖场户赋码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晋农办函〔2026〕4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31日 |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畜禽养殖场户同步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5〕827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畜禽养殖场户赋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
(一)备案要求。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畜禽养殖场备案是法定制度,各市县要按照“先备案、后监管”的原则,对规模以上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要求执行)实现应备尽备。畜禽养殖场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备案不作为养殖场其他条件是否合法的依据。养殖场备案时,只需提交《畜禽养殖场备案表》(附件1)及场所平面布局图或实景照片,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仅对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不得在备案表必填信息以外增加新的备案要求。
(二)备案平台。全国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中新增“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https://bafm.nahs.org.cn/)。我省根据相关要求,已于近期通过技术措施将“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信息化平台”(牧运通)中的畜禽养殖场数据比对后导入“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6月1日后,我省正式启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管理,各市县要指导新增规模养殖场直接通过备案系统填报信息进行备案。
(三)核实补充基础信息。即日起,各县(市、区)相关工作人员要登录“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的备案模块(用户名与直联直报系统一致,默认密码为SxBa@2026!),下载并熟悉《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V2.6》用户帮助手册。7月31日前,完成系统中辖区内规模养殖场信息核对,一是及时将未备案的养殖场进行补录;二是对已在系统中的养殖场进行信息完善;三是对已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确需注销的,县级必须填写具体注销原因。8月中旬,省级将联合市级对备案工作进行抽查。
(四)其他事项。种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要求及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和发布。奶用羊养殖场规模标准参照奶牛养殖场规模标准执行。
二、关于畜禽养殖场户赋码
(一)赋码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22号)要求,所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均需赋码,按照“一址一码”原则,赋予其唯一15位畜禽养殖场户代码。赋码的必填指标包括:养殖场名称、养殖场地址、所在村、畜种、养殖种类、设计存栏量、设计年出栏量、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移动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对应证件的可选择“无”。畜禽养殖场户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不支持手动填写。
(二)赋码平台。即日起,全省畜禽养殖场户的赋码工作统一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https://bafm.nahs.org.cn/)办理,原“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信息化平台”(牧运通)中畜禽养殖场户的赋码功能同步废止。已在直联直报平台完成赋码的养殖场户,相关信息已统一迁移至“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养殖场畜禽赋码模块。新增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均可以在本系统赋码,新增养殖场户赋码时,主体编码统一使用“01”码。
(三)核实补充基础信息。各县(市、区)相关工作人员要登录“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的赋码模块。按照“一址一码”原则,7月31日前,一是完成畜禽养殖场户代码查重工作,确保一个地址只有一个代码。二是按照《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表(养殖场户)》要求补全所在村、法人身份证、设计存栏量、设计年出栏量等重要信息。三是对已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确需注销的,县级必须填写具体注销原因,报省级审核。
三、工作要求
养殖场备案及赋码工作是开展畜牧业精准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养殖场备案及赋码管理的工作要求,各市、县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须熟悉畜牧统计业务工作),于6月10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汇总后盖章的PDF版及电子版报回省局。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向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宣传解读备案制度及相关要求,引导养殖场主动完成备案及赋码。
联 系 人:贾 嫘 高巧艳
联系电话:0351-3804228
邮 箱:xmzx@sxnynct.cn
附件:1.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5月31日